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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五、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情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七、《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或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八、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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